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3)互联网预选号牌,通过“交管12123”APP或者互联网服务平台选号牌后,需在7日内到车管所确认。
缴费后,现场领取机动车临时号牌(旗区车管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号牌可邮寄或自取。
机动车可以过户,但机动车号牌号码不能过户。符合条件的原号牌号码只能由原车主使用。
但机动车在抵押/质押登记期间的,需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质押权人共同申请。
办理时需另提供:原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抵押/质押权人身份证明、新签订的抵押/质押合同原件。
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