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做好全民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民法典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推出“‘典’亮生活”栏目,每日带你解读一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七十六条。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通常是指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回报为目的的行为。是法人谋求超出投资以上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于成员的商法属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人设立的目的是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营利;二是法人的盈余或利润要分配给社员。